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作者:杜翠英 发布时间:2022-03-23 02:46:49 点赞:次
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用于报送。
2.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二十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有何注意事项。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3.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
4.《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5.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
6.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
7.通过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由代销机构直接执行销售管理程序,请投资者关注代销机构动态并及时根据要求更新基本信息。
8.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账户持有人也可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来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一、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怎么讲解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2.《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3.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切身体验,《管理办法》数次通过金融主管部门广泛征求金融业界意见。
4.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
5.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
6.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7.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二、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怎样去回复
1.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
3.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
4.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5.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6.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个人而言,通常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7.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