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作者:龙鹏旭 发布时间:2022-03-23 03:02:46 点赞:次
1.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如果代开专票时未达30万,是季度末加上其他发票数据超过30万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就不能免征了,这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的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去掉代开预缴那部分增值税税款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计税依据是当期全部增值税税款,要把代开那部分当时免征的数据也补缴上来。城建税可以自动享受减征50%。
2.差额扣除前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允许选择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减免,扣除前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自动带出享受减免。
3.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第5栏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后自动生成第6栏减免税(费)额。申报表填报第二步,选填附列资料如有差额征收情况的,填写附列资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4.选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四步,填报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1栏计税(费)依据、第4栏本期应纳税(费)额根据主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中数据自动生成。问题异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预缴的部分是否还要再申报纳税。
5.在日常的纳税申报工作中,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才能准确的进行此项工作。
6.主表2225栏附加税额根据附表二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如何才能解答
1.已知该企业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收率为2%,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问题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注意:(1括号异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同的,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调整。
3.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为万元。(1括号税率: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而主表34栏的数据已经减除了当期预缴税额,《附加税费情况表》(附列资料五)不再体现预缴税款数。
4.现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如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建此住宅支付地价款和相关过户手续费200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该企业利息支出无法准确计算分摊。
5.《附加税费情况表》(附列资料五)是否还需要填写已经预缴的税款。注意:此政策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此政策不区分纳税人开具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两种情况都适用。从2021年8月申报期开始,河北地区统一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来判断。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怎么去区分
1.该纳税人2013年3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万元。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交消费税25万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2.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附加税费情况表》的第一列增值税税额:根据主表34栏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生成。
4.(2括号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后的税款)为依据,按机构所在地城建税及附加费税征收率计算。
5.根据近期刚刚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也就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