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作者:许文镪 发布时间:2022-03-23 04:21:57 点赞:次
1.第二十三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2.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4.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5.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
6.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
7.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8.各金融企业单笔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呆账核销,应在核销后7个工作日内报我办备案。

一、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如何开始评价
1.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2.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括号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和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3.第二条本か法適用子在中準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没立的融企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国家牙友銀行、商上銀行、保険公司、融資声管理公司、証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券司、融租賃司、水村融机杓等姪菅融立券的企上(統称融企立)。
4.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原因,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5.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核销的呆账,应当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6.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7.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废止。

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如何解析
1.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2.款申请书)、追偿情况、责任人处理情况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3.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括号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5.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沈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