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税(国家税局总局)
作者:孟海峰 发布时间:2022-03-23 05:49:41 点赞:次
1.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3.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5.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6.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7.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需先维护税源信息。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一、国务院税(国家税局总局),怎么界定
1.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
3.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4.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5.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6.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国务院税(国家税局总局),怎样了解
1.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4.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