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2016)
作者:蒋雪 发布时间:2022-03-23 10:05:50 点赞:次
1.减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提高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与现行工作指引相比,四项指标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赋值,提高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赋值,体现了对企业综合研发能力要求的提高。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及各项成长性指标有着严格要求。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2括号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4.认定程序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这样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
5.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2016),怎么样才能释义
1.四项指标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总体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228家企业获得贵州省2017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1月13日,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顺利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荣誉称号。
2.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3.即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4括号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
4.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
5.现行工作指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企业或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在现行的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销售收入的范围,造成申报过程中统计的混乱,新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这一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

二、高新技术企业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2016),如何研究
1.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2.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二0一六年六月填报说明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填报。
3.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4.(4括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新办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5.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3括号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