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客户端(电子印章管理中心)
作者:吕文贺 发布时间:2022-03-23 10:58:21 点赞:次
1.第八条政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是指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务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办事场景中积极推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依托全省政务电子证照库,积极推广移动端应用等服务模式,实现电子亮证、授权用证和证照验证的便捷化。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2.第二十三条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办公平台及其他政务平台,向法人、个人等业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应使用政务电子印章。证照签发单位发生变更,证照历史数据归集到现业务所属部门;存量证照无法加盖原签发部门电子印章的,加盖现证照归属部门的电子印章。办理完成以下业务,可依据业务凭证上加载的验证码及打印日期(见水印)在中心官网进行查验。
3.第六章安全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政务电子证照管理、签发及使用部门应建立政务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做好应急预案和备份恢复工作。(4括号实现管理民警与重点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动。(2括号根据市局公开、公正规范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刻制公章以及刻制企业进行网上备案操作。
4.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公积金业务办理完成后,系统打印的业务凭证上将会加载中心电子印章,该印章合法有效,可替代公积金柜台使用的实体印章。第十七条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政务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政务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
5.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证明材料。
6.该系统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数据共享、融合应用;与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模、实物印模数据共享和电子印章备案。(5括号建立全市统一的实物印章和电子公章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7.第二十七条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要求。

一、电子印章客户端(电子印章管理中心),要怎么样简析
1.第七条政务电子印章由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第十条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由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备案。
2.第三十条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和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电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印章管理窗口正式退出沂源县历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智能公章管理系统在便民服务中心正式上线运行。第四章政务电子证照签发第十六条政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确保政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3.》所称的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涵盖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
4.第二十七条政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使用部门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政务电子证照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提出,政务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和签发部门及时核实、纠正或补发。
5.第十四条政务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政务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结合实际将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有效融入业务流程,提升在线查询、核验、使用政务电子证照能力。
6.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是全省政务电子证照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单位撤并、实物印章或政务电子印章不再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密钥露、政务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注销政务电子印章。(1括号动态掌握本市公章刻制业经营基本情况。
7.第十六条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其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可通过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续期。制作政务电子印章的印模应由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向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提供。
8.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二、电子印章客户端(电子印章管理中心),怎么去阐述
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政务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汇聚、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督全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相关工作。
2.第三章政务电子印章制发第十一条为简化流程、便利各级政务部门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各级政务部门法定名称电子印章由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统一制作。第十四条各级政务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对有效期内的存量纸质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及时纳入政务电子证照目录进行管理。
3.第五章政务电子证照使用第二十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务服务等政务活动时,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第六条省级各有关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业务范围内的证照标准,规范证照照面样式、业务元数据,确定证照编号规则等业务标准,配合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完善基础数据技术标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满足国家要求的电子印章技术标准,使用的密码技术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4.第九条全省政务电子证照库由省级统一集中建设,具备政务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第四章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第十五条政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第二十四条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5.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得随意使用非脱敏数据,确需对敏感数据进行分析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务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对分析需求进行评估,经政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同意后方可使用。各类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级政务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核查更新机制,定期查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发生变更、延期、吊销、废止、质押时,应及时更新信息,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