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退税合法吗(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退税区别)
作者:关书伟 发布时间:2022-03-23 11:19:54 点赞:次
1.原吴江国税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国税发(2008括号3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涉案退税金额,决定停止上诉人出口退(免)税资格两年,该处罚决定内容并无不当。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
2.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不予退税。
3.(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无货虚开、配单出口、虚列运费、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将实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包装成自营出口业务并通过其账户完成出口退税。
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主体刑事程序未结案,税务机关能否对外贸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5月26日,原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原吴江国税稽查局)对翎恺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并于次日向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决定对该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代理出口退税合法吗(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退税区别),怎么样才能讲解
1.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另外南京的国资公司还派工作人员到浙江柯桥视频摄录装箱过程(出货大部分都是泗阳工厂生产后,将棉布运送到柯桥,按照出货计划装箱出口),出口业务操作上海关的结关信息也正常,对应集装箱的开截港信息都正常。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认为其系被犯罪分子利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客观上无骗税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3.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21]第15号),出口退税仍是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4.是当出口业务真实存在、外贸企业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时,不存在骗税行为,外贸企业仅需补缴已退税款,不会有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风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5.2017年8月24日,原吴江国税稽查局向原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仅认为其存在四自三不见而不构成骗税,理由不能成立。
6.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不予退税。

二、代理出口退税合法吗(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退税区别),如何做研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6年5月27日,原吴江国税稽查局对安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仕及案涉交易的中间人钱涛进行了调查。外贸企业负责与生产厂家和外商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外贸企业从外商处取得销售款并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在货物运输报关出口环节,与货代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并实际支付运杂费等;外贸企业实际参与了出口业务的全过程,能够在流程中实时管控报关出口单证对应业务链条实质交易的真实性。
3.本篇以案说税,向外贸企业揭示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所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应对建议。向答辩人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无货虚开,上诉人未履行出口业务真实性核查义务,属于管理规范所禁止的四自三不见出口类型。
4.关于原告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税务机关在对外贸企业的行为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若发现外贸公司在不存在真实出口交易的情况下,未履行出口业务真实性核查义务,违反出口业务管理规范,以自营出口的名义伪造自营出口资料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有虚列运费支出、伪造出口合同开具出口发票、接受虚假付汇或申报出口退税单据不符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