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需要备案吗(不征税收入条件)
作者:李尧 发布时间:2022-03-23 12:38:39 点赞:次
1.股权转让人需要分享被投资方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还是按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在以后年度,由此产生的费用,亦能税前列支了。
2.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已对减值和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进行提取,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3.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4.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

一、不征税收入需要备案吗(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何开始评析
1.若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法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备案吗(不征税收入条件),要怎样描述
1.根据国税函(2010括号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连续发过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2份文件,这2份文件对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2.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最近遇到一家软件企业,其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并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处理上方便,特别是软件企业,如果你费用无法税前列支,那研发费加计扣除也无法享受了。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4.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