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出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
作者:周善杰 发布时间:2022-03-23 14:49:29 点赞:次
1.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括号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实际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

一、处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出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怎么能简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再办理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故纳税人放弃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减按2%征收率征收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包括一般纳税人公司和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和旧货,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征收增值税。

二、处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出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要怎么答复
1.根据以上规定,混凝土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按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征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括号57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1括号该固定资产购进(包括接受投资和捐赠)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以下不得抵扣且实际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