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和国税函(国家国税局)
作者:包继华 发布时间:2022-03-23 15:25:08 点赞:次
1.除去联合发文,我们见过的国家税务总局予以公开公布的文件形式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国税发、国税函、税总发、税总函等,也见过国税人函、税总所便函等形式的公文。
2.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此文本身属于国税发):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3.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通告格式。
4.从前后我们对公告与税总发的行文程序以及方式上的对比,税总发目前从根儿上来讲不完全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5.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新表单格式见附件。
6.各地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一、国税发和国税函(国家国税局),怎么应对
1.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系统升级税务端升级工作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2.有关要求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岗位人员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升级光盘在企业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3.国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地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开户相关手续。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看出总局令这种形式的公文,应该属于税务部门规章。

二、国税发和国税函(国家国税局),怎样评价
1.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觉得如果从涉税事件和是否针对特定人群来说,可能又有百家之言,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探讨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去探讨,我想我们的目的在于对于涉税事件的可操作性和严谨性能否得到统一的认可。
2.举例近期我们见过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税总发和税总函从行政级次和使用范围以及操作意义上来说,没有高低之分,而有大小之分。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运用各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监督各地服务单位免费将光盘发放给所有企业,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4.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例看看税总函文件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内容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1日以上函等形式的公文,应该属于税务公文,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这点业内达成的共识应该不少。原编号前补0)。
5.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系统运行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