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作者:倪昱蕾 发布时间:2022-03-23 15:39:41 点赞:次
1.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下降。
2.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3.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4.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税部门在参考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情况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5.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清费立税。
6.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一、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如何陈述
1.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2.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3.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4.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5.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6.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7.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8.情况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
9.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二、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怎样做回答
1.为使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
2.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3.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4.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5.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6.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