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期限)
作者:李秀成 发布时间:2022-03-23 15:59:27 点赞:次
1.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票方税务机关没有必要无条件接受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走逃企业与受票方交易事实的认定。在出口退税手续未办结完之前,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而言只是一种可以预期的利益。
2.外贸企业应确保拟申报出口货物纸质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各申报数据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对应关系。故冠恒公司与税务机关始终是在就暂缓出口退税是否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争论。
3.冠恒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之所以对出口退税久拖未办的理由是: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称走逃企业存在疑点,且受票方冠恒公司未提交有效的材料证明其不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对开票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在交易之前,受票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销售方的生产经营以及守法情况作一个全面彻底的调查,尤其是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且生命周期较长的销售方,购买方很难查明其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是否相符、税款是否足额缴纳等情况。
4.根据上述规定,次年的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实质上已经被取消。对于受票方而言。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委托出口应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5.(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延期三个月申报。冠恒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要求其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冠恒公司损失了相关退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6.▲小贴士出口企业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冠恒公司认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是税收保全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一、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如何快速阐明
1.请关注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作者: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基本案情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系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其从滨境公司等供货企业购进货物再出口。有利于厘清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外贸企业出口单证备案一般包括:单证备案明细表;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虽然不是由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发出,受票方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源自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醒之1纸质单证齐全外贸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应提供的纸质资料、凭证:使用总局认可的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为防止损失进一步加大而将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并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是一种有效的止损方式。
4.确保供货商不走逃,由已经支付过税款的受票方替供货商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无疑是不公平的。
5.而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甚至整个异常凭证的认定处理并不需要以受票方有转移财产或者收入的行为为前提条件,故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不是税收保全措施。长期不处理异常凭证定会损害受票方的利益。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如何成功辨析
1.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该将久拖未决的责任归咎于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2.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是否具有可诉性就成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焦点之一。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物、人身自由,而出口退税是一种财政激励机制,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并不是对冠恒公司的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暂缓指令行为,即不允许从事非出口业务的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假如已经抵扣,则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通知从事出口业务的受票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要求将出口退税款退还给税务机关。
4.对于第一个诉求,税务机关一般都会有证据证明其正在努力核查疑点。因开票方滨境公司走逃,冠恒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冠恒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接受的不是虚开的发票,故需要对冠恒公司与开票方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及开票方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5.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并通知冠恒公司暂缓办理其出口退税200余万元。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走逃企业的情况更加了解,更方便进一步展开核查。
6.主管税务机关则认为,其已向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函复均为企业注销或走逃,建议暂停办理退税,且冠恒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接受的不是虚开的发票,故未作出准予出口退税的决定,并不是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异常凭证认定处理行为包括两个税务机关的行为。如果暂缓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决定是由受票方税务机关作出,即使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败诉,也是就自身的不正确决定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替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