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创投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作者:刘运盛 发布时间:2022-03-23 16:11:09 点赞:次
1.如果采用创业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来核算整个税收,则可以化解前期单个项目分配马上需要缴税的问题。
2.如果转让全部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后,还存在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如果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没有注销清算,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是否可以在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取得所得中抵扣,政策并没有明确说明。
3.如果受让存量股权,即使支付现金,拿到现金的也是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东,与初创科技型企业无关,这也不符合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初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完善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发展相匹配的所得税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5.第考虑将税收优惠与投资期限相挂钩,投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1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面临的制度困境和操作难题当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在实操领域面临的主要困难有:其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制,所涉税种、税率差异较大。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从没有独立的制度规定,被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包含,到出台有限合伙企业创投所得税特殊规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分离的过程。
6.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会给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减少税务风险,有利于创投企业的发展。这应该来说是一个进步,是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做出的积极决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样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7.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合伙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对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变更核算方式的限制期限过长。
8.应对附带收益和管理费进行合理定性,考虑到国家对于创投企业的鼓励政策,建议可以仿照目前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的安排,给与有限合伙制度创投企业合伙人在纳税时,选择附带收益和管理费按照经营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一类所得缴纳所得税。
9.私股权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私股权基金如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其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权已经变成有价证券,归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一、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创投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怎么做理解
1.享受以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抵扣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括号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5号文件中的经营所得,是大经营所得的概念(合伙企业的全部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税目的概念,目前并不明确。
2.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3.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4.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提醒:对于公司制创投企业来讲,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其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是否转让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无关,与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分红也无关,这个要与后面的抵扣规则相区分。
5.其税务部门要求按单项目而非整个创投基金生命周期来缴纳所得税,导致创投基金后期项目投资亏损无法抵扣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综合+分类的税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共有九个税目,对应九种所得。这仅为地方性政策,各地执行并不统一。
6.税收差异是影响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设计、组织形式、落地区域选择的重要因素。6号公告还涉及一个隐含文件,这就是财税〔2019〕13号,严格来说是财税〔2019〕13号第五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两个不同的税目,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无法享受投资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取消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而短期资本利得,即一年内实现的投资收益,则需和薪酬收入一样,按照普通所得税率交税,最高适用税率达37%。

二、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创投合伙企业税收优惠),如何快速描述
1.被投企业的分红如果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向法人股东分红时,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导致法人合伙人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鲜有地区给予免税待遇。在财税[2016]36号文发布之前,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2.理解6号公告,要将财税〔2019〕13号第五条和财税〔2018〕55号结合起来看,才能搞明白文件的具体规定,6号公告只是政策的延期,不涉及具体内容。
3.提醒:天使投资人投资额抵扣的时间为转让股权时,不转让不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知指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我国税法未明确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穿透适用,这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5.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即不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穿透到其投资者,如果是个人合伙人,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包括经营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收益。
6.扩大对于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6号公告6号公告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其实际上就是财税〔2019〕13号第五条的延续。以上是笔者根据6号公告结合财税〔2018〕55号文件,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欢迎批评指正。
7.我国或可参考美国的先进经验,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与税率反向挂钩,激励长期股权投资。自2016年5月1日财税[2016]36号文实施后,金融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这两个未明确规定税收优惠制度穿透适用的问题,属于税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