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
作者:周庆柱 发布时间:2022-03-23 18:05:09 点赞:次
1.(5括号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2括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执行,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则: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4.(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3括号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6.(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残值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要怎么样表达
1.(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2.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对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快速简谈
1.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6.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7.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