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作者:安伟伟 发布时间:2022-03-23 18:29:10 点赞:次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核定征收办法》不仅要求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也要进行汇算清缴。
2.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随时改为查帐征收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很难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5年第52号公告)。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5.原办法则是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规定条件,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快速认知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第十条还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新《核定征收办法》取消了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可能意味着企业进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后,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怎么做释义
1.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不仅包括原来的内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需要。
2.适用税率为20%,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国税发2010年54号)。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将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新《核定征收办法》则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
3.要求进行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4.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5.笔者认为是对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核定方法进行了限定,并不能够完全包含所有核定方法,不能不说这是新《核定征收方法》的最大失败。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