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股权转让后税务不变更会有什么后果)
作者:姬松猛 发布时间:2022-03-23 19:17:29 点赞:次
1.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造成征管被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
3.公司法人变更债务谁承担公司法人变更债务谁承担。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以成本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再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而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合同的真伪,造成征管被动,致使税款流失。
4.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
5.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6.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变更股权需要资料:先到公证处做好股权转让公证需要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转让方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则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关于转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被转让公司关于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五份转让方和受让方股东必须本人到场签字,不能到需要委托公证。

一、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股权转让后税务不变更会有什么后果),怎么解释
1.由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无法掌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时,往往交易事项早已完成。《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普遍重视不足。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重滞后,再加上境内既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无法实现源泉扣缴,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纳税人,追缴税款困难重重。
3.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4.应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全方位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培养其自觉申报意识,能够及时将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
5.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杜绝因税法而偷逃税现象的发生股权转让业务虽然复杂,并不是无法可依。
6.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

二、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股权转让后税务不变更会有什么后果),怎么才能研读
1.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2.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公司法规定,原公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3.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5.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6.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当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在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管理的人员的知识结构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的掌握还不够全面。
7.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