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吗)
作者:郑勇生 发布时间:2022-03-23 23:06:19 点赞:次
1.该项政策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们根据市局网站上的相关通知,去所属的区国税局递交了免税申请。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1日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时,财税〔2013〕106号文给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税范围仅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2.财政部税政司于2014年1月22日发表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的文章,解读中明确指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3.总结瞎说一下:税法一代: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试点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4.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免税备案。
5.国际货运代理业恢复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抵扣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纳税人除可扣除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6.国际货代业务需先按照差额征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针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直接代理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补充,自2014年9月1日起,扩大国际货运代理业免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明确,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按照财税10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7.免税政策还要求试点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并追溯至2013年8月1日,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实行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一、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吗),如何去研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项第四款关于销售额的第6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项免征增值税。
3.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境外。
4.为妥善解决问题,前期税务总局安排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江苏、大连、青岛等国际货代较集中的国税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认真听取了30余家货代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建议。纳税人提供属于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除特别规定外,其支付价款如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项目扣除凭证所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提供以下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与委托方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与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取得的单证或发票;支付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的金融机构结算的单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本文对比分析不期税收文件中关于差额征免税的规定,提示各阶段税收风险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该行业引入免税政策,并分别强调了适用差额征税、免税政策的前提。

二、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吗),怎样才能简答
1.此期间发生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延续了原营业税政策,支付给非试点、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即差额征税计算方式相同。
2.该文件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政策进行了部分恢复,并对适用免税政策的时间进行了追溯。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网站纠错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高立、韩洁)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财政部22日就相关免税政策做出了具体解读。
3.税务总局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范围过窄,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纳税人无法享受,税负有所上升。该文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扩大至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间接代理。结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追溯条款,此期间发生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执行免税政策,仅适用于直接代理。
4.现在的经营范围中无应税服务项目,以后会对境外客户提供少量的应税服务业务。
5.该文件取消了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之外的其他差额征税政策,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直接为委托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由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扩大到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环节。
6.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享受差额征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只有税法规定的一代才能免税,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且直接付款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经营范围中没有此业务类型,无法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填报该项收入,故不能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