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增值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葛方香 发布时间:2022-03-24 05:06:10 点赞:次
1.第八条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向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并同步报告存管资金所在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将报备的数据推送至区商务部门进行汇总。
2.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3.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要求其提供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对于其他发卡企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其备案程序。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4.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第七条经营者申请商业预付卡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存管帐户的开户确认书和存管协议复印件;银行资金存管帐户支付二维码复印件。
5.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6.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备案地址应与登记经营地址(住所)一致。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增值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怎么样才能领悟
1.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项政策目标。
2.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3.第二章发行与管理第五条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商业预付卡时,应当依法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4.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经营者商业预付卡经营失信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及公示,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增值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开始表述
1.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2.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部门进行备案。
3.第二十一条区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定期将经营者备案和报备数据、银行资金存管情况向各部门进行推送,实现数据共享。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4.为了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立了公示企业违规信息的处罚措施,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5.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6.《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与投诉的方式,明确了不同违规情况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
7.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括号。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