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行政强制法》)
作者:魏士辉 发布时间:2022-03-24 05:52:46 点赞:次
1.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税收征管法》与之对应的大体是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收强制执行。
2.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角度来说,税务机关应按《强制法》的规定补办一些手续为佳。
3.而《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可以用拍卖所得抵缴查封、扣压、保管、拍卖费用。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查封、扣压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8.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行政强制法》),怎样才能综述
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压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这国我国行政法建设史上的又一建大事,值得税务部门关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4.实际工作中查封扣押可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而冻结存款应参考《行政强制法》执行。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一般认为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行政强制法》),如何去诠释
1.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执行的税收强制执行,即对未办证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及旧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的税收强制,大致对应于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强制措施的条款。
4.这也只是笔者个人的理解,希望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5.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查封、扣压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