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
作者:郭林生 发布时间:2022-03-24 06:16:18 点赞:次
1.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相较于原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调整为按半年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知识小览征税范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4.如纳税人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人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5.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6.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怎么能领悟
1.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2.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公告》主要内容解读适用情形该政策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施行时间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均按此政策申报缴纳。
3.(各地市税务机关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事项纳税人首次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信息有变动时,需要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4.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如何成功综述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3.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是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废止。
5.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6.具体执行上各地不一样,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7.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