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残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周健君 发布时间:2022-03-24 10:24:00 点赞:次
1.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十五条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2.杭州市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频率还没有相关的通知。关于残保金征收征收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3.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4.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5.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6.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金额、时限及主要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7.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
8.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残保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怎么样分析
1.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2.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六条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补贴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等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特殊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等费用。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残保金。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6.第二十八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残保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怎么确立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2.征收时限及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3.残保金因政策调整、误收等原因需要办理更正、退库事宜的,比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5.第九条保障金分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申报时间延迟到2017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
6.第十三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和检查工作。
7.《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8.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市税务、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