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
作者:朱吕荣 发布时间:2022-03-24 13:35:59 点赞:次
1.尽管31号文并未对在海南自贸港构成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标准予以进一步详细阐述,可以确定的是实际管理机构并非一定需要在海南自贸港设立企业的总机构。年终奖发放在即,延续此项优惠政策,利好广大‘工薪族’。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建议有关企业及个人参阅49号文以了解详情。与农业相关的优惠,与金融保险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3.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这一政策是一项优惠的计税方式,主要涉及年终奖类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利于缓解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该项扣除2020年仍然符合扣除条件,将有效期进行修改即可;如该项扣除在2020年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5.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70号,即《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4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做试析
1.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预计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制定并发布正式文件以迅速回应16号文的要求。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拓宽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渠道。
2.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88号文,对海南自贸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
3.与弱势群体相关的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范围将于具体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目前尚未可知内地人才是否可适用于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内容提要2020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公布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根据现行海关总署公告[2019]218号,即《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了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以下简称49号文),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期限。

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怎样做阐明
1.在2020年底前,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的企业办税程序3。值得关注的是,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新取得的无形资产可适用于加速摊销政策,这一规定系首次将相关加速摊销政策适用于无形资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31号文及32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如下:31号文及32号文的发布进一步从实施的角度明确了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根据31号文,企业应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这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定义是一致。新取得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予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似乎复制了将于2020年底执行到期的财税[2018]54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即《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16号文亦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以促进出口产品内销,并从商务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3.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需注意的是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在2020年度缴纳的实际税负超过15%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在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