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作者:冯振利 发布时间:2022-03-24 21:16:08 点赞:次
1.内部证据有: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
2.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部证据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资料或房屋毁损专业认定资料等。
3.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4.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选择对应的减免项目、受理税务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6.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政策执行期限。
7.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废止。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
8.上述第、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点击应税明细,在减免税信息中增加对应的减免文书。
9.申报时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未申请减免的纳税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困难减免事宜。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怎么样才能了解
1.纳税人可申请2月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困难减免。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录入减免文书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后,自行录入减免文书。
3.可查询税务机关办理进度。《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支持复工复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核准年限由于纳税人存在或发生困难的情形是动态变化的,加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相应困难减免税的核准也应逐年进行,不应一次核准、长期免税。
4.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含已领取电子税务局账号的自然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5.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6.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制定背景和意义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时需提供:(1括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括号《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3括号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交的重大损失证明资料包括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
8.《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

二、房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如何快速评析
1.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纳税人除享受以上优惠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项、第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
2.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废止。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当月租金,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则房产税也为0,不需要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
4.主要内容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该业主2月房产税应纳税额为240元(2000*1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50元((1000÷3000)*(1800÷12括号)。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5.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7.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办理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