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作者:符传胜 发布时间:2022-03-25 00:10:39 点赞:次
1.第四十二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2.第五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3.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规程》突出信息管税要求,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炼了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促使各地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5.第三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6.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简化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
7.未结清税款的风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8.第四章申报征收管理第二十四条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9.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要怎么评判
1.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减免税具体包括内容,纳税人可以对照占地项目与占地用途,办理申报减免,提高申报减免税准确性,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2.第二十条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4.制定《公告》的指导思想以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为要求,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息管税为路径,细化明确征收管理措施,简化办税资料,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在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5.第三十四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二、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如何去区分
1.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二十八条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见附件),各地不得自行减少项目。
2.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3.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省地税机关确定。
4.精简办税资料,明确减免退税办税路径,明确减免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2016年第2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第五章减免退税管理途的当天。第三章纳税认定管理第十七条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耕地。
5.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废止。
7.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