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属于什么单位(税务局属于什么单位)
作者:孙德平 发布时间:2022-03-25 01:46:33 点赞:次
1.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的通知发文文号:湘税发[2021]2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衔接工作。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潍坊市国税局积极践行群众路线,通过简政制权,创新服务措施税务局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税企沟通,严肃追究问责,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和服务水平。
2.有关税收旬、月快报事宜另行通知。税务档案资料对原有纳税人1993年底以前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负责管理。
3.继续使用的税票根据机构分设后的业务情况,按以上原则分配:(1括号国税、地税都使用的税票,按现有结存量由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分50%。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企业通过拍卖取得房产,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应留存相关票据和代缴凭证,可以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余暂按现行入库级次入库,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后,再行清理调整。
4.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各税的纳税申报表也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一、地税属于什么单位(税务局属于什么单位),如何去简答
1.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国税局负责发放和管理。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
2.房产税(转租不征):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非住房:按不含税租金收入的12%计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基于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格。
3.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反映,以便两局及时研究解决。……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二条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5.国税局、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包括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税收问题),应当互相通报,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6.对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二、地税属于什么单位(税务局属于什么单位),如何快速辨析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据实加计扣除。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对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局确定。
2.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3.08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确认问题问题内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通知的具体手续和时限,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4.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收计、会、统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税收、基金、收入等情况分别建帐核算。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6.税函[2017]38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每年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