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股权激励纳税政策)
作者:奚琳 发布时间:2022-03-25 02:07:16 点赞:次
1.非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平台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该文件对上述原税收政策进行了修订,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之前的在取得和转让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转让环节征税一次征税,且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
3.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然而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税函〔2007〕1030号被全文废纸。
4.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5.并未明确提及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6.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3括号激励股权应当有持有的限制要求。
7.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驱动下,科技成功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三板目前的流动性较差的现状,总算也得到一些政策红利弥补。
8.股权激励的股权分配以激励为目的,而激励则是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股权激励纳税政策),怎样综述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股权激励工具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目前市场上通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一般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权)及股票(权)增值权。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概念,递延纳税备案后的其他注意事项(1括号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激励股权转让时成本的确认原则为,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看法。
3.此文将对该文件的政策结合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以及新三板企业、上市公司政策差异以及具体实务应用进行一个解读。
4.递延纳税正是针对以上情况,将纳税时点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对激励计划程序的要求(1括号股权激励计划应经法定的程序。
5.原先的相关政策中,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是股权奖励(即直接授予股票),能够享受原先股权激励优惠措施的主要是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而消除。
6.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业是不能够享受此次税收优惠的。

二、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股权激励纳税政策),怎么能领悟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0%比例的计算,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虽然本条表述并不清晰,均明确激励股票(权)是需要激励对象能够取得的股票(权),该股票(权)应当是能够进行股权变更的,股权激励工具中的股票(权)增值权因其属于虚拟股票(权),排除在可享受优惠的范畴之内。
3.适用非上市公司的单环节纳税措施,对上市公司并不适用,上市公司员工取得股权时就需要纳税,只是目前规定,可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股权激励包含两部分内容,重点在于激励。递延纳税的好处是解决员工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缺乏现金流缴税的困难。
4.已备案的间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也是本次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所要求清理的范围。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递延纳税优惠的条件对公司主体的要求(1括号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境内居民企业。
5.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要稍晚于西方国家,1952年美国菲泽尔公司首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拉开了序幕。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也会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101号文所述上市公司的范围,还需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1括号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