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自建不动产(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
作者:史庆芳 发布时间:2022-03-25 08:19:59 点赞:次
1.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提供免税保育和教育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原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3.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契税规定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收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直接当普票全额核算成本,还是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转出。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4.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5.个人互换住房土地增值税规定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是产权人。
6.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受赠房屋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银行办理业务时代收的电报费、快递费是作为价外费用(手续费)还是作为增值电信服务、快递征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8.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能否作为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不动产(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怎样总述
1.慈善、福利机构接受捐款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2.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物损部分能否进项税额抵扣。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3.离婚析产契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地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门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2括号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7.转租也是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若物业公司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个人销售自建不动产(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怎么能解答
1.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2.在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处理问题联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1括号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3.离婚析产房屋过户个人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实行差额征税。
5.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按申报抵扣。
6.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7.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征税。
8.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契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增值税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供物业管理服务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