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借款个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涉税问题)
作者:毛士武 发布时间:2022-03-25 10:22:20 点赞:次
1.大股东欠账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家财务的现象是个顽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
2.还有几笔借款是几个员工因各种家庭困难,临时向公司借款,只是还没到期。疑问一可: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账务上是不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3.股东向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借款,却未能在纳税年对期限内归还的情况,也不适用《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4.特别是两个股东甲和乙向公司的两笔借款。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小)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5.(2括号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6.针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不能证实费用真实发生的,有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取得发票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7.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股东从公司借款个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涉税问题),怎样释义
1.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政策依据财税(2016括号36号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3括号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场金发放交纳个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要防止上述3类风险,建议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4.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把钱拿走了。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从公司借款个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涉税问题),如何简析
1.股东大额借款有些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正是税务要处罚的自作聪明。这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
2.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通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同样能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只是这部分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4.(2括号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
5.问题六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有的是按照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来算,超过12个月不还,视作分配利润。
6.到营业执照不到一个月(大概是在2003年8月),甲股东就将其投资款的75%以借款的方式从公司里拿走了,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