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股权变更涉税问题)
作者:王世静 发布时间:2022-03-25 15:32:51 点赞:次
1.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2.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3.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4.(4括号在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和转让有溢价时,关注点风险点主要在被投企业上,被投企业一定要履行好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5.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股权变更涉税问题),怎么才能答复
1.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2.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
3.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
4.特殊政策规定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5.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3括号在股权转让时,影响个税的应税所得主要为收取的对价,而对价是否合理是否能通过税务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转让这个时点被投企业净资产的份额。

二、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股权变更涉税问题),如何成功诠释
1.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2.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5.涉税程序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目前在我国自然人转让股权基本上程序是先完税才能进行工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