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包工程的税金怎样处理)
作者:袁劲 发布时间:2022-03-25 15:35:49 点赞:次
1.这种做法不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民法典》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2.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
3.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有这些都是在同一税务局代开发票进行的。存在工程项目分包的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成本等项目时,可按照方法(1括号的思路采取如下方法:营业收入的核算:承包方首先按照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总造价作为企业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实现的合同收入的总额;并将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作为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的一部分合并列入以计算总体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完工进度,确认每个会计期间已实现的营业收入。
4.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5.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总包方是可以抵扣分包金额已缴的营业税的,即总包方按分包后的合同余额缴纳营业税。(2括号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6.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包工程的税金怎样处理),如何快速确定
1.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方法(1括号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方法(2括号剔除了分包工程的收入与费用,避免了重复计算的问题,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工期30个月,将路基分包给振华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施工。具体来说就是:(1括号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相对于营业税的差额纳税,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
3.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总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将面临全额纳税的风险。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4.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率3%、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工程按期完工。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首先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义务的分摊。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
5.本文试对建设工程分包业务的涉税业务及会计核算做一些分析和比较,为分包工程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一些建议。承包工程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
6.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对分包工程成本、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7.上述发票的处理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自行可以进行进项抵扣,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就本方增值的部分纳税,所以不会存在抵不抵的问题。
8.了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包工程的税金怎样处理),怎么分析
1.方法(1括号更符合《建造合同》准则的这一规定;按方法(1括号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
2.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1括号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2括号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括号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3括号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4括号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4.(1括号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括号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
5.对承包方而言,分包工程的成本表现为公司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工程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在确定总体工程各会计期间已经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时,企业将其作为总体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的一部分列入计算。
6.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