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
作者:马利恩 发布时间:2022-03-25 16:27:49 点赞:次
1.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3.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4.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5.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6.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7.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8.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怎样才能理解
1.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4.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5.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6.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7.税务局规定的区域。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8.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二、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要怎样举例
1.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2.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3.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6.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