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用交个税(股权转让不交个税的后果)
作者:丁俊亚 发布时间:2022-03-25 17:29:38 点赞:次
1.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股份转让税费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经向陈国宁核实:陈国宁实际持股30%,代李盛长持股30%,罗坚40%股权由唐宏辉代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务负担。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税收筹划必须合法,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5.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6.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股份转让税费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不用交个税(股权转让不交个税的后果),如何做简述
1.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此方案需要关注的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确保企业实质性经营。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天盛公司股东陈国宁、唐宏辉于2011年3月31日分别与宝源升公司及宝源升公司指定方杨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1年4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宝源升公司和杨建正式成为天盛公司的股东,宝源升公司持股比例95%,杨建持股比例5%。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宝源升公司及杨建作为股权受让方及所得支付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股权转让不用交个税(股权转让不交个税的后果),怎么样才能评述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阴阳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中,事后追悔莫及。股权转让不交个税,只能是平价或折价转让。
2.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的效力、金额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故余款一直未付。
3.天盛公司原股东陈国宁、唐宏辉将所持有的天盛公司股权转让给宝源升公司及其指定方杨建,其中陈国宁持股60%、唐宏辉持股4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宝源升公司及杨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并未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你本人也并未缴纳上述税款。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5.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