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信息采集(涉税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作者:常俊山 发布时间:2022-03-25 23:42:38 点赞:次
1.第四章协作保障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第十五条通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功能,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括号。其他事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4.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时填写。
5.表中金额单位为元年度报告点击新增申请进入表单页面,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6.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各市国税局、地税局须各指定并上报一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管理人员,由省局为其分配信息采集系统相关管理权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受到税务机关处理。
7.第五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税务登记。依据《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8.第十九条各省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举措,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通过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9.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10.《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一、国税信息采集(涉税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怎样做总述
1.省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第九条纳税人对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的报送,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对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委托人。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服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基本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5.第三章采集共用第八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办理行政登记,才能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报送时间是否有要求。
6.各省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先实现本办法列明的基础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共享共用信息范围。

二、国税信息采集(涉税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要怎么样简答
1.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政策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纳税人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采集途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联合上线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网上采集功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国税或省地税局官网,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办税服务模块下点击涉税专业服务功能进入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系统选择相应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六条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2.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做好采集宣传工作,尽快通知所辖区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内容采集并做好采集录入辅导工作,确保所有采集对象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采集。
3.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点击填写进入表单页面,可以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机关填写的行政登记表信息。
4.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填写已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本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如实填写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收入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涉及委托人(纳税人)税款的金额,必要时经过计算填写。
5.局和地税局要按照总局公告要求,在所辖区域的办税服务厅内,对发生变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于每月10日前进行公告。
6.第三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7.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强化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8.专项报告点击新增申请进入表单页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