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设施房产税(地下建筑物房产税)
作者:贾玉磊 发布时间:2022-03-26 00:05:16 点赞:次
1.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自用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相关规定,对出租部分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2.第二条第3点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成本费用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向业主销售房屋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车库的成本费用也可从中扣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3.总原则: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房款外的价外费用,并单独计算相关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4.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5.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虽无所有权有收益权,应当负担相应的房产税。
6.房地产企业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建造的地下车位除了人防车位之外,所有权均属于房地产企业。
7.基于此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以上两种业务模式的收费行为,必须依法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8.增值税及附加: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一、地下人防设施房产税(地下建筑物房产税),怎么去表达
1.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2.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财务处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由于地下人防车位没有产权,作为房地产企业自用或出租使用时,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
4.人防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相关成本,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库,不管以后最终是用于出租、还是出售、还是自用,都应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等等。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地下车位使用费用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如果地下人防车位和无产权的车位用于非盈利性,只收取车位使用管理费用的情况下,则车位成本通过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到各业态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自然在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对具备房屋使用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征收通知的规定:凡具有房屋使用功能的地下设施及建筑,并且该设施建筑在房地产税费征收范围内的,包括地下室、地下衍生建筑等在内的建筑、人防设施等都需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税费征收。
6.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此地下建筑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地下人防设施房产税(地下建筑物房产税),怎样去表述
1.建筑工程安装费的分摊分析该成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费包括了整个开发项目地上、地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若将原本与地下停车位毫无关系的地上建筑相关费用(工程费、安装费、装修装饰费以及景观绿化费)统统计入地下停车位的成本之中,由地上、地下合计建筑面积共同分摊,违背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导致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建筑工程安装费可分为地上建筑单独承担部分、地下建筑单独承担部分以及地上、地下共同承担的部分。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
2.基于以上规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库20年后,车库归客户所有。房产税:由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无需缴纳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地下人防车位应当在取得销售收入时一次性计入征税收入,成本根据会计核算的单位地下成本按照配比原则在收入当期结转。
5.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6.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人防车位的一般存在两种业务模式是: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直到合同规定的期限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出售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人防地下停车位,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转让协议,将人防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利转移给房屋购买人,也将房屋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款项计入房地产转让费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