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辅导期纳税人规定)
作者:朱以振 发布时间:2022-03-26 00:42:52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3.第十四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三章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
4.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5.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辅导期纳税人规定),怎么回复
1.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3.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十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5.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上述证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能在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查阅的,办法还对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7.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辅导期纳税人规定),怎么做总述
1.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本款所称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具体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安全措施得当;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2.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对提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的纳税人应进行实地核查,查验人员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综合判断,就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是否同意增量提出建议,并制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核查报告》(附件6括号。第四章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括号。
4.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各市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刻制、发放。
6.对提出申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