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规则(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管辖)
作者:喻红梅 发布时间:2022-03-26 02:15:24 点赞:次
1.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税务行政复议使用以下几种文书: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决书;停止复议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第六条税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2.第二十九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3.第十四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除复议申请书外,上述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法规格式作出。
4.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第二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规则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6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本规则颁发之日起废止。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管辖规则(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管辖),怎么举例
1.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第十七条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3.第三章复议管辖第十条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对于经诉愿程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当针对驳回的诉愿决定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当针对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的诉愿决定时,则以诉愿机关为被告。
4.第三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法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法规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法规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第十二条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二、行政复议管辖规则(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管辖),如何快速界定
1.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九条第项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第四十八条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决定中均应当法规被申请人执行期限,并责令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3.第二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5.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上级税务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税务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7.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现将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五人以上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