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
作者:牛玉霞 发布时间:2022-03-26 03:37:24 点赞:次
1.凡在此日期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以后(含当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纳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税收检查检查实施的工作程序检查准备:提前3日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4.纳税时间、期限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合同的当天。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严格两税的征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为被占用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5.做好两税减免的后续管理。解析:纳税人非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非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荒地面积,都不是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对临时占地进行征收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利用地点近、情况熟等优势,摸清临时占地面积和使用情况,主动登门宣讲耕地占用税政策,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6.依据《会计法》管理本镇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全镇财务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7.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9.第二部分契税契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到宋代逐渐趋于完备。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两税税源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单位纳税人必须在征管系统中登记。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如何评价
1.课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1%计征契税。
3.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
4.对契税税款入库金额50万元或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两税纳税人,设区市、县两级税政管理部门应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实行全过程监控,按月分户就两税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
5.6括号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纳税人凡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6.契税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乡镇财政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对土地勘测定界结果进行监督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7.农民建自用住宅问题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镇人代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8.契税纳税期限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前申报并缴纳税款。持项目的调查论证、申报立项和项目库建设,监督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培植财源,为财政收入的不断壮大奠定基础。各地要加大两税日常征管环节的实时跟踪和监控力度,查找本地区两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改进,发现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9.要协调督促国土、房管部门严把先税后证关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交易、房屋发证环节,国土、房管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怎样做研究
1.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的通知》规定,将两税集中管理的范围对象、集中管理单位、实施集中管理时间等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2.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2008年,我省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内容是: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分为三类三个标准。各设区市局每季度底将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的两税入库及分析比对情况上报省局(格式见附件3括号。
3.征税对象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征税。
4.参与全镇经济的管理与决策,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节和监督,实施对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对全镇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的调节,确保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5.税款征收与退税税款征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6.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7.我厅财农村[2007]29号文件规定:对2004年以前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征收机关又未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暂停清理征收;2004年以后,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农村居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凡超过三年的,一律不得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8.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