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采购(国家税采网)
作者:张岳鹏 发布时间:2022-03-26 03:38:49 点赞:次
1.根据税收工作需要,采购项目如需在标配产品外增购配件(包括耗材,按照技术统规模效益和便捷高效原则,可在标配基础上增购配件,配件金额应不超过标配产品金额的20%。
2.其中空调机可暂归集省国税局本级和省会城市国税局采购需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全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国税局也可以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要加强合同履约和验收,发现中标商违约要及时处理,并向税务总局反映。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时间税务总局已于2011年四季度起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2014年继续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便携式计算机从2014年二季度起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复印机、传真机从2014年9月起实施,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
3.税务总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4.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办法》、《通知》和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填报时间按季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采购计划。

一、国税采购(国家税采网),怎么做解释
1.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主体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分别由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已将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纳入2014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各省国税局也要加强对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考核,努力提高批量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2.各省国税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是指对参加竞价产品的实际报价进行比较后,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产品。通过电子平台下载,并签署《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3.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是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各级采购人要认真编报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增强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电子采购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4.碎纸机配置参考的,由省国税局负责办理。按半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在每年的3月、9月填报采购计划。
5.其他各省国税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批量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抄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国税采购(国家税采网),怎样才能简谈
1.各省国税局负责组织的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碎纸机应于2014年内组织实施,具体开始时间和采购频次由各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未经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不得下放上述品目批量集中采购权限。
2.各级国税局也可在入围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实行询价或竞价采购。各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增购或减购质保期限。
3.如果入围产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各级国税局应当参加促销活动和享受相同优惠。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国税局对参加批量采购、电子采购的供应商的诚信度进行鉴别和打分。
4.各级国税局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产品价格电子平台入围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费,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第十一条税务总局每年对各级国税局评价情况进行归集统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