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周期(出口退税按报关日期还是出口日期)
作者:骆刚 发布时间:2022-03-26 04:34:33 点赞:次
1."总局解读(含学习笔记)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2.上图红字部分为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
3.思维导图政策原文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为配合税率调整,我们相应调整了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
4.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
5.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
6.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省(市)已经有26个。(2括号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7.即取消了当年出口业务需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的限制,逾期申报仍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周期(出口退税按报关日期还是出口日期),如何才能论述
1.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2.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这里要单独说明一下的是,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
3.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4.这里要说明一下,按照这个过渡政策,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9%)税率的货物。2017年和2018年,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退税物品的适用税率从17%和13%分别调整到16%和10%,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未做调整,仍然统一为11%。
5.该核销指2019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和9%。以上说的是以出口日期所属月份的汇率为准而不是以记账日期为准,出口要在当月记账。
6.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就是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也不再设置具体期限了,即使超过次年5月15日再办理核销的也符合免税。

二、出口退税周期(出口退税按报关日期还是出口日期),如何表明
1.退税率的执行时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应注意:来料加工走委托加工模式的业务,虽然取消了必须要在次年5月15前办理免税核销否则按征税处理的规定,是并没有取消这个核销,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和2015年第29号的规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还得按规定进行核销,取消的只是未按期核销不再征税的规定。16%(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3.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这里要单独说明一下的是,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
4.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