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价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平价转让股权)
作者:李学元 发布时间:2022-03-26 04:40:42 点赞:次
1.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括号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3.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废止。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发现甲公司每年都是盈利状态,截止2020年11月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
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6.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影响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尤其是那些从财务投资角度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
7.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没有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8.均会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少列收入,其税务风险也不言自明了。

一、股权平价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平价转让股权),如何开始认识
1.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目前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操作:减持成交金额不到一亿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应纳税总额地方留存的90%给予优惠返还。
3.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税税率固定为20%,部分股东为了减轻股权转让的压力,会采用阴阳合同、虚假评估、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甚至制造虚假交易等方式强行省钱。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税务备查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6.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8.优税猫提醒各位股东:这些方式属于典型的非合规方式,涉嫌违反公司法、税法等相关规定。

二、股权平价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平价转让股权),怎么能认知
1.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3括号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对于持有盈利状态企业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即便以平价转让其所有的股权,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公允价值进行个税缴纳。
4.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5.(1括号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2括号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1括号公平交易原则下的全部收入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情形:第九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