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
作者:夏明中 发布时间:2022-03-26 06:15:02 点赞:次
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2.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4.在辅导期后面两个月要提醒客户进销项的配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一、辅导期纳税人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如何成功表述
1.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2.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3.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5.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6.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如何开始界定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4.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5.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7.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