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作者:黄佩夫 发布时间:2022-03-26 10:07:03 点赞:次
1.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展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
2.第二十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5.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第九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7.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一、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要怎样概述
1.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2.第十二条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4.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返回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7.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怎样才能释义
1.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2.第十四条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3.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5.第三十六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由于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重要调控手段之所以对于一切私开、虚开的行为都会予以严厉的处理,希望大家在有相关需求的时候都能依实际情况进行真实的开具发票。
6.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7.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8.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