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车船税是什么意思(车船税代收代缴)
作者:陈苏 发布时间:2022-03-26 12:53:36 点赞:次
1.第十六条投保交强险时未足额缴纳车船税或者未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的车辆,保险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还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2.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业务留存联后面,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按要求结报税款的,保险机构应及时中止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3.突发网络故障导致各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代收系统正常进行信息查询、投保、承保等业务操作时,相关技术人员应启动应急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出单业务正常进行。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4.第十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信息化方面的技术支持,确保代收系统运行顺畅。一般小型客车每年税额为360元至660元不等,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不等,摩托车为36元至180元不等。
5.保险机构办理人员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并正确录入减免税凭证号,免(减)税出单: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经批准减免、没有专用识别标识的其他车辆。青海省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已开始执行新办法,新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免税车辆认证依据有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交强险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车船税。
6.第二十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而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纳税人则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作缴纳。
7.车辆相关信息已在代收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需查验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计税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一、代收车船税是什么意思(车船税代收代缴),怎么去表达
1.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2.为保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山东省税务局起草了《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相比,《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代收代缴工作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程序更清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结报代收的车船税税款,报送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3.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4.在《车船税法》中就明确的告诉了购置车辆后新车主证明和资料。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第十四条代收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解缴前,因交强险保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
6.对于跨年度购买交强险且当年车船税已缴纳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将车辆相关信息存档备案,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车船税,并提醒投保人次年通过批改保单方式或再次跨年续保时缴纳车船税。
7.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8.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9.第七条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录入的车辆相关信息与代收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一致的,直接通过代收系统办理车船税代收业务;车辆相关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统驻场运维人员处理。

二、代收车船税是什么意思(车船税代收代缴),如何做陈述
1.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在购买交强险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次月20日后,携带身份证明或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3.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自7月1日起,平安产险全国40家机构将按照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6.第十条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7.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税务总局决定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这样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双方的成本。应当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8.第五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通过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与山东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以下简称代收系统)代收车船税。平安产险已经实现全国40家机构全部能够正常办理车船税收缴业务。
9.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10.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