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72号(国税2005年172号)
作者:庄福礼 发布时间:2022-03-26 13:05:03 点赞:次
1.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区分不同类型办税人员,实行针对性服务:对专职办税人员,可视情况提供专属服务;对临时办税人员,注意交流方式,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或交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2.工作内容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是国税、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3.人员管理双方共同制定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对办税厅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共同处理和解决联合办税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4.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5.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窗口设置共建办税服务厅可采取分别设置办税窗口或一窗一人通办双方业务的形式实现联合办税。
6.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立足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积极探索办税服务厅合作新模式、新领域、新内容,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要认真总结并加以推广,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强化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共建办税服务厅。

一、国税发172号(国税2005年172号),怎样去区分
1.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
2.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3.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于利用现有资源、一方进驻另一方办税服务场所实现共建的,使用对方发票库房,并严格执行发票库房管理规定。
4.对达到一定积分的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信用等级评价参考等专属服务。
5.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重在适度整合和深度挖潜。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并责令限期整改。
7.全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合作共建工作实施到位。

二、国税发172号(国税2005年172号),如何成功应对
1.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发布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2.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方案,建立双方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协商合作内容。制度建设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相关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探索以下服务制度。
4.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
5.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区域设置按照涉税业务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功能区域,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