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分割单是什么(费用分割单是什么意思)
作者:高勇利 发布时间:2022-03-26 15:58:33 点赞:次
1.其内容与格式可以按初始的原始凭证复制,要把原有的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列明,其对方应承担的部分也列明,加盖出具分割单单位的印章与经证明就行了。《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不可以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电费分割单是自制的,其目的是对外来取得的原始凭证需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
3.房东向企业销售水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用分割单处理的业务限于以上三种:共同接受应税劳务,这里的应税劳务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不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限于租用资产行为发生的水电等费用,这里包括水电等货物。
4.电费分割单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电费分割单是什么(费用分割单是什么意思),要怎样辨析
1.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非租赁情况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是自制的,其目的是对外来取得的原始凭证需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就得由取得原始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一份原始凭证分割单。
3.企业租房办公,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房东只给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分页:123代征电费,顾名思义就是供电部门代收代征的各项基金电费附加,这些电费附加都是按照国家政策相关规定,随电费一并征收,并由供电公司代收代缴至国家财政专户。
4.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电费分割单的编制要求电费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二、电费分割单是什么(费用分割单是什么意思),怎样做认识
1.各项代征基金电费附加执行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准,由于省网公司不同。有的地方有较宽松的政策,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被分割给你的部分,用他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做复件就可以了企业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企业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这也解决了施工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3.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已作废。电费发票分割单里的接受单位就填写交纳电费单位的名称。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