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代征增值税(代缴增值税)
作者:王军豪 发布时间:2022-03-26 16:07:27 点赞:次
1.星狮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翡翠公司合作,正是因为翡翠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2.2010年3月30日,翡翠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股权转让决议,上海怡禾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公司、上海英达莱置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翡翠公司95%股权于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股权结构为绿地集团占翡翠公司95%股权,苏州建屋集团占5%股权。对翡翠公司转让73046号地块应追缴税款的计算。
3.以上过程表明,翡翠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土地使用证,因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该土地,且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应属土地转让行为,即翡翠公司以投资设立星隆公司并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名义,实际将73046号地块转让于该公司的事实成立。翡翠公司转让73046号地块是否存在偷税情形。《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星隆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星隆公司为73046号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
4.翡翠公司与五公司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对73046号地块的转让、权属登记及款项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其转让该地块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应自协议签订当天至2007年5月21日。经负责人批准,原园区地税局延长税务检查时限至2014年12月31日。
5.73046号地块属于苏园土挂(2004括号07号挂牌出让的三宗地之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翠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包括73046号地块在内的三宗地均变更至翡翠公司名下,由翡翠公司进行土地登记。
6.本院认为翡翠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理由如下:73046号地块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翠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73046号地块变更至翡翠公司名下,由翡翠公司进行土地登记。
7.而翡翠公司主张其未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可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地税代征增值税(代缴增值税),如何做界定
1.对翡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理。翡翠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翠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翠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从该约定来看,翡翠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
2.翡翠公司转让股权之前,星隆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翡翠公司获得的元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
3.同年9月29日,园区管委会书面批复,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4.湖北省地税局局长杨天然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地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工作中的一个关键节点和难点,所涉及的二手房销售和房屋出租行业均为民生热点,社会关注度极高。2012年11月14日,原园区地税局作出苏园地税稽检通一[2012]91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翡翠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决定立案稽查。
5.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然后录入扣除额。2005年6月6日,翡翠公司四家股东共同出具承诺函,四方均同意将苏园挂(2004括号0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从原竞拍人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变更至翡翠公司名下。
6.受上海怡禾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公司、上海英达莱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方委托,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上述地块。本院认为:翡翠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园区地税局要求翡翠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理由是,翡翠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翡翠公司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7.原园区地税局税务处理程序合法,园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园区地税局作出4号《税务处理决定》前,已告知翡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翡翠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

二、地税代征增值税(代缴增值税),怎么做释义
1.同年12月4日,园区管委会组织翡翠公司及原园区地税局召开听证会,在听证调查基础上,经申请复议期限延长及内部通案讨论,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苏园行复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4号《税务处理决定》。法定代表人吴嘉毓,该公司董事长。另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规定,江苏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自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2.原园区国土部门亦确认,翡翠公司为苏园土挂(2004括号07号地块的真实受让人,对包括73046号地块在内的三宗地实际享有苏工园让(2004括号1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星隆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是系代替翡翠公司缴纳。
3.从翡翠公司与星狮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翡翠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2括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原园区地税局追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数额正确,加收少缴营业税滞纳金数额正确计税依据应以翡翠公司获得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为准。
5.民币元(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号),后分别于同年7月24日、10月9日支付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利息元及6000万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号及号)。
6.翡翠公司正常开发编号为两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7.翡翠公司隐瞒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入,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