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地税(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上交税务)
作者:林花妮 发布时间:2022-03-26 16:49:51 点赞:次
1.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代征比例市属及市属以下各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全部委托成都市地税部门全额代征。代收方式和缴纳时限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超过1万元的按月代收。
2.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3.缴纳办法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季末的次月缴纳。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4.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5.其它企业、事业、机关(财政代扣部分可抵减)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按计提标准的40%代收,计提标准的60%仍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留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

一、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地税(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上交税务),如何快速解析
1.第八条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该帐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3.缴费比例建立公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4.申报缴纳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5.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县级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3括号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6.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凡不能出具专用收据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地税(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上交税务),怎么才能了解
1.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其他事项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税务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各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代征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2.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3.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4.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经成都市总工会核定后,按其应缴纳比例由成都市地税部门代征。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属于代征范围。
5.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2019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一般企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