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601(受益所有人235号文件)
作者:高进华 发布时间:2022-03-26 20:08:16 点赞:次
1.经合组织的协定范本注释也指出,税务机关应穿透一些中间控股公司(例如位于缔约国一方或第三国的代理人或是名义持股人)。
2.申请人需要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60号公告第七条要求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建议经合组织在界定受益所有人概念时,在顾及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目的之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方式也成了国税总局在601号文中所持立场的基础。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实际税率极低。如果申请人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4.十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由于60号公告已要求申请人填报是否通过代理人取得该项所得以及代理的相关信息,为避免重复报送,公告取消报送该声明。
5.601号文进一步提到,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6.3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受益所有人601(受益所有人235号文件),怎样才能简谈
1.公告全面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则,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将601号文件、30号公告和此次修改内容整合成为一个公告,全文废止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
2.为明确上述问题,在60号公告要求开具时间的基础上,公告第八条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增加新的要求,即要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3.这类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并且能够随时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4.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来判断其是否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或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公告第八条规定应当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中有关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规定按照本公告执行。公告施行日期及废止文件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6.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别国家如果需要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明确阐释的,可以在双边税收议谈签时提出。
7.申请人需要从事投资前期研究、评估分析、投资决策、投资实施以及投资后续管理等活动。

二、受益所有人601(受益所有人235号文件),如何开始认知
1.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对于何种类型公司会被国税总局认定为导管公司,601号文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引;文件明确提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中有关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规定按照本公告执行。
4.明确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公告第八条明确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属于6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按照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实践中有一些案例,申请人为股东基于持有股份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为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从债务人取得利息,或者为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从特许权使用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自称代其他人收取所得,公告第六条明确以上情形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5.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不再需要事前提交申请,为便于表述和理解,公告仍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