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例(成品油委托加工逃避消费税)
作者:唐礼欣 发布时间:2022-03-26 21:20:39 点赞:次
1.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
2.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
3.委托消费品: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一、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例(成品油委托加工逃避消费税),如何开始描述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2.声明人签字: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本表金额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3.3月6日波思特轮胎厂收回委托新企橡胶公司生产轮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料成本为600,委托加工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首先计算粮食成本,根据公司得出消费税额。
4.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为委托方,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例(成品油委托加工逃避消费税),要怎样表达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款执行。
3.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4.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5.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6.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