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概念)
作者:徐长吉 发布时间:2022-03-26 21:30:41 点赞:次
1.即使同一税种,由于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差别很大,财务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期限也不一样,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不同税种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而有所不同。
2.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后,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承担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中纳税申报的含义仅仅是申报;第六十三条中纳税申报的内涵不仅包括申报还应包括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的申报纳税应当是包含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含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4.完税证明不仅能够清晰显示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项目和金额,还可以作为公民个人收入和个人诚信的最好证明。这两个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文件中经常出现,且似乎具有相同的含义。
5.纳税期这个概念,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在税收实体法中也存在。

一、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概念),怎么解答
1.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第四节第六节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往往会混淆收入所得期、税款所属期、收入所属期这三个期间概念,因而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3.基于纳税期限纳税期在实践中的混用现象,笔者建议使用税款缴纳期限这一概念,为了兼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保费、非税收入,亦可简化使用缴纳期限来表述。地税系统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般是按税款所属期显示纳税情况的。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概念),如何开始理解
1.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如果价款含增值税。
2.出于税法稳定性考虑,对于已经出台的税收实体法,可暂时不必修改,待在下次修订时一并修改即可。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涉税事项上应予以区分。
3.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纳税人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的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期是同一时期。不同税种的申报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而有所不同。
4.其中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等。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免税所得是不计入年所得而暂不征税的所得,虽然实际申报时无需纳税,应计入年所得中,履行申报义务。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作为税收的一个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大部分税收实体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也有部分实体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6.在所有的税收实体法中,对于相同含义的概念应采用相同的用语来表述。